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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