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告 黃志魁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陳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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