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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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黃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 張瑞輝 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
6日本院109度上字第26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萬6,00
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