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告 瞿家凱

戴杏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

被告 卞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新臺幣(下同)23,454,044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即為23,454,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8,448元,扣除原告前於111年度壢司調字142號調解程序已繳納之5,000元調解聲請費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13,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韋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