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12號
上訴人耀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5212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萬541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江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