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鴻璋┌────────────────────────────────────┐│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金門縣信用│││││1│ 楊立榮 │合作社│93年7月14日│20,000元│AD133413││││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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