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24號原告正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使用於「反循環基樁」之鋼筋數量,如何計算?為何卷內所附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H00000000、UH00000000、UH00000000、UH00000000、0000000)上記載之鋼筋數量(本院卷第95頁至第97頁)與原告提出之明細表(本院卷第94頁),其日期及數量均不相符合?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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