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字第一八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土地測量複丈費用、民事旅費、第一、二審郵資)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柒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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