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自字第47號被告 陳榮盛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陳榮盛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B」應更正為「D」。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植被告陳榮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