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AW000A109081法定代理人AW000A109081A即A女之父
AW000A109081B即A女之母
年籍資料詳不公開卷送達代收人 吳麒 律師被告 黃嘉濬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吳玟儒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