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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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9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9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9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4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4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5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55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6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6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6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24號110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義豐為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業 於民國110年1月7日變更為張義豐,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而張義豐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
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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