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30號聲請人 何介舜 即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原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函、相對人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第2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遠東航空文化藝術基金會出席委託書、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