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2號聲請人 陳永智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展智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