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宇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宇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14年)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萬宇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自96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0年9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
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358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