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707號聲請人 林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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