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9號原告 陳冠華 即格宇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