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 伍芸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婉貞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1年2月6日送達原告設籍住所地及同年2月8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