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游俞清 被告 林新居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林新居、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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