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周萍 被告 張祐語 被告信豐發有限公司(文宏米廠)法定代理人 梁銘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4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元斐法官林米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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