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陳清華 代理人桂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99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1│1000│├──┼───────────────┼──────────────┼───┼──┤│0002│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3│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40│├──┼───────────────┼──────────────┼───┼──┤│0004│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至86ND-00000000│9│9000│├──┼───────────────┼──────────────┼───┼──┤│0005│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4│├──┼───────────────┼──────────────┼───┼──┤│0006│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84│├──┼───────────────┼──────────────┼───┼──┤│0007│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7│├──┼───────────────┼──────────────┼───┼──┤│0008│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9│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11│├──┼───────────────┼──────────────┼───┼──┤│0010│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11│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6│├──┼───────────────┼──────────────┼───┼──┤│0012│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13│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