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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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紫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