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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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筱薇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90 號裁定(113.04.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10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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