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永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7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永宏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13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民國113年2月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7133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97公克,總淨重0.1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FF-567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67、137頁)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毛重0.97公克,總淨重0.1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FF-567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67、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