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0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綜合約定書、貸款交易
明細查詢表及貸款融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