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