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鄒佳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改為「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