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嚴秀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請提出可看出本件信用卡部分請求總金額、本金等相關資訊之帳務明細,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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