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清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其上載明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5,986元,係包括截至民國10
0年5月16日止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則聲請人以此金額為本金,而逕以上開金額請求計息,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得以上開金額向債務人請求計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可看出本金金額之帳務明細),並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