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告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地科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星亞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亞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亞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89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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