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代表人MARYE.SN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2號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