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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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四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件附卷可稽。再被告於該案非法持有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一五公克,空包裝重○.二四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第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件在卷可證。故本件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