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17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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