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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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808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台再字第4號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周玫芳法官陳真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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