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與其他犯罪之聯絡工具,而依其社會經驗,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極可能以該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得利犯罪之工具,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得利犯行,竟仍基於縱容他人將其申辦之門號用以從事詐欺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9月22日2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
2張,以新臺幣(下同)200元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供 劉毓嘉 (業已起訴)為首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組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12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前、同日1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1段93巷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不詳之電話致電 黃素香 ,佯稱其女因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需支付贖金等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放置共150萬元,再由集團車手之少年潘○銓
(業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持工作手機(內裝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依指示前往拿取。
2、於106年11月28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江翠國小」旁,另該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不詳之電話致電 陳麗雪 ,佯稱其女因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需支付贖金等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放置66萬元,再由潘○銓持工作手機(內裝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依指示前往拿取。
3、於106年12月8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口,該詐欺集團成員先以不詳之電話致電 杜吉成 ,佯稱其兒因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需支付贖金等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放置15萬元,再由集團車手之 劉家成 (業已起訴)持工作手機(內裝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依指示前往拿取。
4、於106年12月15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
100巷與中山路2段32巷口附近,該詐欺集團成員先盜用林麗環之女所有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與其聯繫,佯稱因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等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放置52萬元,再由潘○銓持工作手機(內裝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依指示前往拿取。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107年8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