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債權人悅讀水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文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悅讀水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羅文杞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三、債務人羅文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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