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2號聲請人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票據號碼023880)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7月4日本票裁定(見本票原本上圓戳章),本件再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