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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