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2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乙○○
27樓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計息本金。(聲明與債務人之帳務資料彙總表不一致)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