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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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俊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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