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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