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