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婼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23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670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婼溱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5時26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板橋車站南三門前,見由萬州通公司業務人員李清俊所管領設置在該處之置物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開啟置物櫃內之零錢盒後,竊取置於零錢盒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2210元得手。嗣 陳伯儒 行經該處目擊經過報警處理,警方據報到場逮捕楊婼溱,並起獲上開現金2210元(業經發還李清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原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2年8月10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8月27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10日新北檢貞昃112速偵1237字第112909785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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