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靖 即大相工作室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