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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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煥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8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