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康世德 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尚難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