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第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晚間八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同年月五日晚間六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四百七十三號查獲,並扣得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二支及分裝勺一支,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曾因自九十五年九月中旬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底止持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此有上開判決電腦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憑。前案判決既已確定,被告於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自為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