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