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曾錦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復興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復興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
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及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伊係復興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業公司)之股東,
復興航業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民國78年6月16日經商字第206193號函撤銷登記在案,惟尚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442、446地號土地二筆資產,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新臺幣720萬元之抵押權及欠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稅費。
㈡復興航業公司董事原有17人,惟 楊麟董建華程餘齋 、黃
麟奎、 李志依顧國敏程雲慶曹子嘉 等人原始公司登記資料均為外國地址;董事長 龔耀顯 於72年出境後行方不明; 錢珽 於75年3月22日出境美國;而 趙璋 於80年10月1日亡故、 陳惠夫 於72年12月23日亡故、 陳公亮 於73年1月13日亡故、 杜維藩 於84年10月13日亡故、 徐中齊 於72年1月23日亡故、 徐人壽 於73年10月20日亡故、 俞丹騮 於74年1月9日亡故。是復興航業公司設籍國外或出境之董事,無從查知其意願且久未入境,其餘董事則均已亡故,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清算人。且股東名冊中之輪船公司均已倒閉,多數股東設籍香港,顯亦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後段由股東會另行選任。
㈢因本案件特殊且複雜,宜由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伊至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洽詢,曾任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稅務員之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曾錦煙會計師願意擔任本件復興航業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曾錦煙會計師為復興航業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經查:
㈠復興航業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78年6月16日經商字第
206193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98年3月11日經授商字第09801045700號函在卷可稽,依法該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
㈡又復興航業公司之章程並未明定清算人,有公司章程附卷足
憑;且依聲請人所述,該公司之股東顯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該公司之董事計有龔耀顯、趙璋、陳惠夫、楊麟、董建華、程餘齋、陳公亮、黃麟荃、 李志一 、杜維藩、顧國敏、徐中齊、程雲慶、曹子嘉、錢珽、徐人壽、俞丹騮等17人,而其中趙璋、陳惠夫、陳公亮、杜維藩、徐中齊、徐人壽及俞丹騮業已亡故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其餘董事楊麟、董建華、程餘齋、黃麟荃、李志一、顧國敏、程雲慶、曹子嘉等人依公司登記事項表所載,住所地資料均登記為外國住址,自不宜由彼等擔任復興航業公司之清算人;另查董事長 龔耀嘉 、董事錢珽分別自72年6月12日、75年3月22日即出境等情,亦有戶籍謄本可佐,且龔耀嘉係民國6年0月0日出生、錢珽係民國5年0月00日出生,縱彼等尚健在,亦年事已高而不適合擔任復興航業公司之清算人。從而,為處理復興航業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曾錦煙會計師為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曾任臺北市國稅局稅務員,且現任展譽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應有專業智識能力處理復興航業公司之事務。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曾錦煙為復興航業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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