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九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遺棄屍體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殺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一月│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二十四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九│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少連│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三四號│偵字第三四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七年度上│九十八年度上││事實審││重訴字第六一│重更一字第一││││號│三號││├────┼──────┼──────┤││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二│九十九年六月││││月三十一日│十一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九十八年度台│九十八年度上││││上字第一三六│重更一字第一││││八號│三號││├────┼──────┼──────┤││確定日期│九十八年三月│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五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四│兒童及少年福│││十七條第一項│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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