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訴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上訴字第221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及
許仁祥周許美玉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54、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及係第99年度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 永南 村村長候選人,被告周許美玉為被告周及之配偶,被告許仁祥為被告周及之妻舅。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為期被告周及得以於民國99年6月12日舉行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之彰化縣永靖鄉 永南村 村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許仁祥先於同年4月中旬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20元之價格,向案外人 陳耀淳 所經營之興泰 工業社 訂製繡有「永南」字樣之短袖上衣267件(以下簡稱本案上衣),陳耀淳並於同年5月1日將上開短袖上衣267件(起訴書誤載為276件)交付予被告許仁祥。再由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上開短袖上衣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之人(選民部分經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各1件,並行求如附表之選民於99年6月12日舉辦之99年度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時,投票選舉永靖鄉永南村村長登記候選人周及,因認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各涉有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行使之罪嫌。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後述所援引之全部卷證,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參考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6年11月7日修正移列條次為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而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均應充足下述3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四、本件起訴意旨據以認定被告3人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無非係以證人 詹啟鋒 、 邱創堯 、 張陳雪 、 劉駿燃 、 劉清海 、 陳天恩 、 詹福二 、 邱澄溱 、 邱守教 、 邱建勝 、 李錦銅 、 邱坤淵 、 陳坤南 、 邱勝平 、 黃耀鋏 、 魏碩衛 、 周廷江 、 周朝榷 、 邱守發 、 周朝島 、 邱文宗 、 邱大鈐 、 林雲五 、 邱圳東 、 張尚群 、 周濟國 、 洪金雄 、 許大舜 、 邱英武 、 邱樹 、 邱文章 、 邱秋東 、 邱鎰鑫 、 陳創碧 、 邱志成 、 邱杏壇 、 邱慶輝 、 劉木聰 、 林堃護 、 邱武彰 、 魏勇 、 陳清木 、 黃高生 、白進吉、 詹家豐 、 林錦添 、 葉茂盛 、 楊建三 、 楊許月娥 、林錦添及陳耀淳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興泰工業社訂製上衣收據影本1紙、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數統計、如附表所示之邱創堯等人提交繡有「永南」字樣之上衣共41件及在被告周及住處查扣之本案上衣16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固不否認確有發送如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件予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被告周及辯稱上衣是用來拜票造勢時穿著,並非欲賄選等語;被告許仁祥、周許美玉則辯稱:發送衣服之對象都是渠等之老鄰居,希望他們在拜票時穿著來增加聲勢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3人辯護稱:被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衣之數量僅267件,而永南村當選票數至少在600票以上,並非每個有投票權人均發送,且發送對象亦多為被告3人之街坊鄰居朋友,又在本案上衣繡有「永南」字樣,若果為行賄物品,收受者反而不見得鍾意,足見本案上衣純粹為拜票時穿著達到整體性之效果,而非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關係等語。
五、經查,被告3人分別發送扣案之短袖上衣各1件予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上衣每件製作成本為120元等情,業據被告3人供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邱創堯等人、證人即興泰工業社負責人陳耀淳證述綦詳,並有短袖上衣共57件扣案及興泰工業社訂製上衣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實。至被告周及雖曾辯稱:本案短袖上衣係被告許仁祥自行委託製作、發送給選民,發剩下十餘件拿到伊住處 伊才 知情云云,惟查,證人即興泰工業社負責人陳耀淳證述交付本案上衣267件之時間為99年5月1日(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6頁背面),而被告周及供稱本案上衣係被告許仁祥大約於99年5月22日拿至伊住處等語(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頁),經與附表所示之受賄對象收受上衣之時間比對結果,證人邱創堯、張陳雪、劉駿燃、詹福二、邱澄溱、邱守教、邱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黃耀鋏、林錦添、邱守發、張尚群、周濟國、洪金雄、許大舜、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收受本案上衣之時間均在99年5月下旬(詳細時間如附表所示),彼時依被告周及前揭所述,其當已知被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衣之事,猶任由被告許仁祥或被告周許美玉發送,甚且有選民因本案上衣尺寸不合而持向被告周及交換合適尺寸乙情(見同上警卷第2頁),足見被告周及對於發送本案上衣一事,自屬知情並經其同意,其前揭辯詞顯不可採。從而,被告3人應有共同發送本案上衣予附表所示邱創堯等人一情,堪先認定。
六、惟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發送本案上衣予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是否足以構成投票行賄罪,經查: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法第99條第
1項)之賄選罪,乃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受賄意思者為限。且因刑法第143條對收賄者有投票受賄罪處罰之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從而論處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時,其有罪判決之事實欄內,對於交付賄賂對象之有投票權人究為何人?其對行賄者交付之目的有無認識?是否有受賄之意思而收受不正利益或賄賂等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自應明確記載,以為法律適用之依據(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82號判決意旨)。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邱創堯等人所收受之短袖上衣,雖已超過法務部90年10月8日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行例舉」貳所示:「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行政命令所訂定之標準,然衡諸現今物價水準、一般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等客觀情狀,倘依此逕認上開具有投票權人,因收受本案短袖上衣之利益,即已受被告3人之影響而足以動搖其等投票之意向,尚嫌速斷,況該等有投票權之邱創堯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一致證述:未因收受本案短袖上衣而影響投票意向,亦未允諾於此次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村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周及等語,此業於渠等涉犯之投票受賄罪案件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屬實,並於99年7月28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54、8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從而前開有投票權人對於被告贈送短袖上衣之動機、目的為何是否已有認識、是否有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認知而可認為已有受賄之認知及意思等情,均仍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懷疑存在,倘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間之關聯性,自無從依此逕認有何受賄之意思存在,或逕認被告3人與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間,有何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合致存在。
㈡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法第99條
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判斷之基礎。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者應嚴守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其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應審慎認定,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及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連,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受賄罪論處(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查證人邱創堯、張陳雪、劉清海、詹啟鋒於警、偵訊時雖均曾證稱:「發送衣服時有被請託要支持被告周及」等語(分別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選偵字第54號卷第58至59頁、選偵字第54號卷第94頁、選偵字卷第127號第133至134頁),惟證人邱創堯另證述:「即使被告周及未發送衣服,伊仍然會投票給周及,是被告許仁祥拿衣服來時說要拜票造勢用,伊才會收受」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70至71頁);證人張陳雪亦另證述:「伊與周及是老鄰居,本來就會支持周及,不是因為發送衣服而投票給周及,且被告許仁祥說作衣服是要湊熱鬧的」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58至59頁);證人劉清海對此亦另證述:
「被告周許美玉拿衣服給伊時,只有要伊試看看合不合身,並沒有要求伊投票支持周及,伊亦不知道送禮之目的,亦未決定是否要投票給周及」等語(見選偵字第54號卷第31至32頁);證人詹啟鋒另補證述收受被告所贈送之上衣並不影響伊投票權之行使,被告許仁祥送衣服時,有說如果伊有時間就請伊一起穿這件衣服出去拜票」等語(見警卷第71至72頁、選偵字第127號卷第133至134頁),則上開證人對於被告3人交付本案短袖上衣之目的,究竟在於約使渠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或係為選舉拜票造勢宣傳所用既無認識,又無影響渠等之投票權行使之結果,而候選人或其助選人員藉本身或朋友人脈,於競選期間時向選民請託賜票支持,均屬正當之競選方式,非謂一經表示「懇請賜票支持」等助選言論,即遽認其主觀上已與有投票權人互達約使投票權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亦難逕以上開證人證述收受本案上衣時,曾聽聞拜票支持被告周及,即遽認本案上衣屬於投票行賄罪之「賄賂」,而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㈢又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
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參考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86號判例意旨)。又參照刑法瀆職罪章中學者對於「賄賂」一詞之解釋:「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有一定之對價關係」等學理,選罷法中之行賄罪,亦應作類似之解釋:即必須與投票者決意圈選某特定候選人相當之對價關係,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構成要件中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即投票行賄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基於行賄之不法意圖,以賄賂或不當利益買通有投票權之人,而為賄賂之給付,使對方收賄,從而雙方相互之間應存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給付該物即非屬賄賂,而交付物品與投票行為之積極行使或消極不行使欠缺對價關係,則不能以該罪相繩。又所謂「對價關係」,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該賄賂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屬相當(參考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64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3人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在於拜票造勢活動時,統一穿著較有整體感及識別性,此業據證人張陳雪、詹啟鋒、邱創堯、陳天恩、邱澄溱、詹福二、邱守教、邱建勝、李錦銅、邱坤淵、陳坤南、邱勝平、黃耀鋏、魏碩衛、周廷江、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邱大鈐、林雲五、邱圳東、張尚群、洪金雄、許大舜、邱英武、邱樹、邱文章、邱秋東、邱鎰鑫、陳創碧、邱志成、邱杏壇、邱慶輝、劉木聰、邱武彰等人於警、偵訊時證述明確,且證人林雲五、邱英武證述:原本預定99年5月30日要造勢,惟因雨取消,被告許仁祥說等好天氣再去,之後99年6月5日通知同年6月6日傍晚要去拜票等語(分別見選偵字第127號卷第117頁、126頁),可見被告等人於99年6月1日為警查獲前確已有號召支持選民穿著本案上衣沿街拜票、造勢之活動計畫,而其中證人陳坤南、黃耀鋏、魏碩衛、周廷江、周朝榷、邱守發、周朝島、邱文宗、邱大鈐、林雲五、邱圳東、洪金雄、許大舜、邱英武、邱樹、邱秋東、邱鎰鑫、邱志成、邱杏壇、邱慶輝、劉木聰、林堃護、邱武彰等人亦確於99年6月6日下午6至8時許,穿著本案上衣參與拜票造勢活動,除有上開證人之證述外,復有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見選偵字第89號卷第61頁),益徵被告所辯非虛,是由授受雙方之認知,實難認本案上衣即為約使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㈣末查,被告周及設籍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南村戶數共628戶,
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各村戶數及男女人口數統計表附卷可稽(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然查被告許仁祥訂製本案上衣之數量卻僅為267件,已如前述,且附表所示之41人中,除其中證人張陳雪、邱勝平、 邱樹證 稱渠 等戶內僅有1票外,其餘戶內均有2票以上,此有彰化縣永靖鄉戶政事務所99年8月12日永鄉戶字第0000000000函檢具之99年彰化縣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在卷可按(見原審法院卷第55頁以下),又證人 蕭瑟榮 、 李仁傑 於本院證述該次選舉期間有收到本案印有「永南」之上衣,然其等就永南村長的選舉並無投票權,被告許仁祥交付上衣時,僅表示希望在造勢或拜票的時候穿這件衣服,俱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按;倘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果真意在賄選,何以未按永南村總戶數訂製發送?亦未按該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準備足量份數發送?且對無投票權之人亦贈與之?如此作法,不啻反而使未收到本案上衣之永南村其他戶投票權人及同一戶內未受贈之投票權人因此可能認定參選人即被告周及有差別待遇,如何能達成助選之目的?又倘發送本案上衣之目的果真意在賄選,衡諸常情應贈送予投票意向未明之投票權人,始能達成賄選之效果,然觀諸被告發送本案上衣之對象,或為被告周及、周許美玉之街坊故舊,或為被告許仁祥之同學友人,以此等交情,當無特別再訂製本案上衣發送賄選以改變其投票意向之必要,是綜上諸情,亦難認被告3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
㈤至被告周及雖於99年6月1日偵查中坦認:「(問:承認投票
行賄罪?)承認,伊知道超過30元不行,但一時疏忽才會送給別人,拜託村民支持」等語(見選偵第54號卷第93頁),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固有發送上衣予附表所示邱創堯等人之事實,然被告3人主觀上應無投票行賄之犯意,且客觀上本案上衣亦難認為係賄選之對價,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再衡以前揭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所揭櫫「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之要旨,堪認禮品之客觀價值並非唯一、絕對之判斷標準,所謂30元之價值僅係行政機關函釋之參考標準,尚不得拘束法院依個案情節所為之判斷,是以被告周及雖曾於偵查之初為此不利於己之陳述,然尚乏其他客觀具體證據可資佐證渠等確有賄選之犯行,且本院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本案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所為之判斷,仍難憑此認定被告3人賄選之犯行,併予敘明。
七、從而,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而被告等上開行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亦有不符。至選舉期間候選人應以理念、政見、服務等爭取選民之認同與支持,為民主政治之常軌,若以賄賂行之,將嚴重扭曲民主政治之本質,惟是否賄選仍須就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及兼顧一般社會大眾之人情禮俗、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而認定候選人之行為,要非一有致贈禮品、或價格超過30元之禮品之行為即推論其為賄賂。是以被告周及、許仁祥、周許美玉3人之前開行為不能證明係屬賄賂,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投票行賄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渠等犯罪既屬不能證明,原審所為無罪判決,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持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附表】:
┌─┬───┬────┬────────┬───┬───┬───┬───────────┐│編│受賄人│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物│行賄人│繳回物│備註││號││││品││品││├─┼───┼────┼────────┼───┼───┼───┼───────────┤│1│邱創堯│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6││││下旬某日│ 村開明 路166號│衣1件││衣1件│至19頁、第54號偵查卷第││││下午8時│││││70至71頁││││許││││││├─┼───┼────┼────────┼───┼───┼───┼───────────┤│2│張陳雪│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7││││底某日下│ 村開明路 196號│衣1件│玉│衣1件│至28頁、第54號偵查卷第││││午5時許│││││58至59頁│├─┼───┼────┼────────┼───┼───┼───┼───────────┤│3││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6│││劉駿燃│27日下午│村開明路183號│衣1件│玉│衣1件│至38頁、第54號偵查卷第││││3時許│││││43至44頁│├─┼───┼────┼────────┼───┼───┼───┼───────────┤│4│劉清海│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周許美│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6││││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92號門│衣1件│玉│衣1件│至48頁、第54號偵查卷第││││中午│口││││31至32頁││││││││││├─┼───┼────┼────────┼───┼───┼───┼───────────┤│5│陳天恩│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中旬某日│ 村永城路 107號│衣1件││衣1件│至7頁、第54號偵查卷第│││││││││126頁│├─┼───┼────┼────────┼───┼───┼───┼───────────┤│6│詹福二│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1││││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衣1件││衣1件│至12頁、第54號偵查卷第││││午3、4│││││128至129頁││││時許││││││├─┼───┼────┼────────┼───┼───┼───┼───────────┤│7│邱澄溱│99年5月│不詳│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底某日上││衣1件││衣1件│至18頁、第54號偵查卷第││││午11時許│││││125至126頁│├─┼───┼────┼────────┼───┼───┼───┼───────────┤│8│邱守教│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3││││27日下午│村開明路102號│衣1件││衣1件│至24頁、第54號偵查卷第││││6、7時許│││││122頁│├─┼───┼────┼────────┼───┼───┼───┼───────────┤│9│邱建勝│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9││││29日下午│村永城路21巷12號│衣1件││衣1件│至30頁、第54號偵查卷第││││5、6時許│││││123至124頁│├─┼───┼────┼────────┼───┼───┼───┼───────────┤│10│李錦銅│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28日下午│村四維巷6號│衣1件││衣1件│至36頁、第54號偵查卷第││││3時許│││││121至122頁│├─┼───┼────┼────────┼───┼───┼───┼───────────┤│11│邱坤淵│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0││││底某日│村開明路122巷11│衣1件││衣1件│至41頁、第54號偵查卷第│││││號││││123頁│├─┼───┼────┼────────┼───┼───┼───┼───────────┤│12│陳坤南│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5││││中旬某日│ 村永西 路137巷41│衣1件││衣1件│至46頁、第54號偵查卷第│││││號││││126至127頁│├─┼───┼────┼────────┼───┼───┼───┼───────────┤│13│邱勝平│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0││││13日下午│村開明路95號│衣1件││衣1件│至51頁、第54號偵查卷第││││6時許│││││124至125頁│├─┼───┼────┼────────┼───┼───┼───┼───────────┤│14│黃耀鋏│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7││││底某日下│村永城路13號│衣1件││衣1件│至58頁、第54號偵查卷第││││午5時許│││││127至128頁│├─┼───┼────┼────────┼───┼───┼───┼───────────┤│15│林錦添│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1││││底某日下│村開明路161號│衣1件││衣1件│至93頁││││午││││││├─┼───┼────┼────────┼───┼───┼───┼───────────┤│16│魏碩衛│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80號│衣1件││衣1件│至2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35頁│├─┼───┼────┼────────┼───┼───┼───┼───────────┤│17│周廷江│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中旬某日│ 村永西路 118號│衣1件││衣1件│至6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13至114頁│├─┼───┼────┼────────┼───┼───┼───┼───────────┤│18│周朝榷│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20號│衣1件││衣1件│至10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15至116頁│├─┼───┼────┼────────┼───┼───┼───┼───────────┤│19│邱守發│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3││││30日下午│村開明路166號│衣1件││衣1件│至14頁、第127號偵查卷││││9時許│││││第122頁│├─┼───┼────┼────────┼───┼───┼───┼───────────┤│20│周朝島│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48之1號│衣1件││衣1件│至18頁、第127號偵查卷││││下午5、│││││第114至115頁││││6時許││││││├─┼───┼────┼────────┼───┼───┼───┼───────────┤│21│邱文宗│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37巷1號│衣1件││衣1件│至23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19至120頁│├─┼───┼────┼────────┼───┼───┼───┼───────────┤│22│邱大鈐│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6││││中旬某日│村開明路166號│衣1件││衣1件│至27頁、第127號偵查卷││││下午5時│││││第118至119頁││││許││││││├─┼───┼────┼────────┼───┼───┼───┼───────────┤│23│林雲五│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0││││中旬某日│村永城路21巷5號│衣1件││衣1件│至31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17頁│├─┼───┼────┼────────┼───┼───┼───┼───────────┤│24│邱圳東│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5││││中旬某日│ 村八德巷 86號│衣1件││衣1件│至36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21至122頁│├─┼───┼────┼────────┼───┼───┼───┼───────────┤│25│張尚群│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9││││底某日下│村開明路上│衣1件││衣1件│至40頁、第127號偵查卷││││午11時許│││││第131至132頁│├─┼───┼────┼────────┼───┼───┼───┼───────────┤│26│周濟國│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3││││底某日上│村開明路173號│衣1件││衣1件│至44頁、第127號偵查卷││││午9時許│││││第116至117頁│├─┼───┼────┼────────┼───┼───┼───┼───────────┤│27│洪金雄│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7││││底某日│村開明路168巷4號│衣1件││衣1件│至48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30至131頁│├─┼───┼────┼────────┼───┼───┼───┼───────────┤│28│許大舜│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2││││底某日下│村四維巷96號│衣1件││衣1件│至53頁、第127號偵查卷││││午6時許│││││第132至133頁│├─┼───┼────┼────────┼───┼───┼───┼───────────┤│29│邱英武│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56││││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衣1件│至57頁、第127號偵查卷││││下午6時│3號││││第126頁││││許││││││├─┼───┼────┼────────┼───┼───┼───┼───────────┤│30│邱樹│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0││││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4弄│衣1件││衣1件│至62頁、第127號偵查卷││││下午5、│10號││││第128至129頁││││6時許││││││├─┼───┼────┼────────┼───┼───┼───┼───────────┤│31│邱文章│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5││││中旬某日│村八德巷31號│衣1件││衣1件│至67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20至121頁│├─┼───┼────┼────────┼───┼───┼───┼───────────┤│32│詹啟鋒│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1││││20日下午│村開明路168巷6號│衣1件││衣1件│至72頁、第127號偵查卷││││7時許│││││第133至134頁│├─┼───┼────┼────────┼───┼───┼───┼───────────┤│33│邱秋東│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75││││中旬某日│村永久路夜市附近│衣1件││衣1件│至77頁、第127號偵查卷││││中午│││││第125至126頁│├─┼───┼────┼────────┼───┼───┼───┼───────────┤│34│邱鎰鑫│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0││││底某日│村永西路177巷7│衣1件││衣1件│至81頁、第127號偵查卷│││││弄5號││││第129至130頁│├─┼───┼────┼────────┼───┼───┼───┼───────────┤│35│陳創碧│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4││││底某日下│村永西路63巷1號│衣1件││衣1件│至85頁、第127號偵查卷││││午6時許│││││第127頁│├─┼───┼────┼────────┼───┼───┼───┼───────────┤│36│邱志成│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89││││底某日下│村永西路177巷5弄│衣1件││衣1件│至90頁、第127號偵查卷││││午3、4│13號││││第122至123頁││││時許││││││├─┼───┼────┼────────┼───┼───┼───┼───────────┤│37│邱杏壇│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3││││中旬某日│村永西路177巷1弄│衣1件││衣1件│至94頁、第127號偵查卷││││下午5時│2號││││第123至124頁││││30分許││││││├─┼───┼────┼────────┼───┼───┼───┼───────────┤│38│邱慶輝│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7││││15日左右│村開明路58號│衣1件││衣1件│至98頁、第127號偵查卷│││││││││第127至128頁│├─┼───┼────┼────────┼───┼───┼───┼───────────┤│39│劉木聰│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中旬某日│村開明路209號│衣1件││衣1件│101至103頁、第127號││││中午12時│││││偵查卷第134至135頁││││許││││││├─┼───┼────┼────────┼───┼───┼───┼───────────┤│40│林堃護│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日下午│村開明路198號│衣1件││衣1件│107至108頁、第127號││││7時許│││││偵查卷第118頁│├─┼───┼────┼────────┼───┼───┼───┼───────────┤│41│邱武彰│99年5月│彰化縣永靖鄉永南│短袖上│許仁祥│短袖上│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中旬某日│村永久路夜市附近│衣1件││衣1件│111至113頁、第127號││││下午6、│││││偵查卷第124至125頁││││7時許││││││└─┴───┴────┴────────┴───┴───┴───┴───────────┘